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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与31个省(区、市)签署《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2014-01-07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与全国31个省(区、市)签署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为实现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省(区、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是目标责任书的核心内容。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10个省及重庆市重点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情况,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确定了下降25%的目标,山西、山东、上海、 江苏、浙江确定了下降20%的目标, 广东、重庆确定了下降15%的目标,内蒙古确定了下降10%的目标。其他20个省(区、 市)重点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情况,并根据各地环境质量状况,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划分为五档:PM10年均浓度远低于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省份要求其持续改善,PM10年均浓度接近二级标准或超标的省份,根据超标程度,要求其分别下降5%、10%、12%、15%。

      这位负责人指出,除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外,目标责任书还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主要任务措施。对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6省(区、市),目标责任书明确了煤炭削减、 落后产能淘汰、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锅炉综合整治、机动车污染治理、  扬尘治理、 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量化目标,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至年度;对于其他省(区、市),提出了任务措施的原则性要求。 目标责任书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细化到年度。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保障目标如期实现,国务院将颁布考核办法,每年对各省(区、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任务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会同组织部门、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份陆续出台实施方案, 明确具体防治措施, 将任务逐一落实到市、县和有关部门,并与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各省(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image.png 

    来源: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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