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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将实行河湖治理“河长”制 市长、区长任“总河长”

    2016-05-03

      中国环境报讯 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河湖治理“河长制”。

      根据《意见》,北京市、区两级将分别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市、区两级“总河长”分别由市长、区长担任,负责抓好实行“河长制”的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市、区两级“副总河长”分别由主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担任, 负责配合市、区“总河长”抓好“河长制”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意见》明确,对市管河湖设立市、区、乡镇或街道三级“河长”及市级“河长助理”。市级“河长”由市水务局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区级“河长”由河湖属地政府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 基层“河长”由河湖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市级“河长助理”由市管河湖相关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担任。 

      除了管理权限,各级“河长”的管理内容也有所不同。乡镇、街道“河长”负责限制污水、垃圾入河, 区级及市级“河长”则负责监管。 

      《意见》还规定,市级“河长”每半年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检查不少于1次,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

      同时,各级“河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集工作例会,听取下级“河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好相关协调部署工作。

      此外,“河长”治理还有考核、追责等措施,如果河道污染,将追究“河长”的责任, 并由其监督污染河道的整改治理。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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