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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 二〇二〇年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全覆盖

    2016-05-16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仍然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行动的成效,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意见》提出,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落实森林、草原、湿地、荒漠、 海洋、水流、 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任务。到2020年,实现上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意见》分领域明确了重点任务。 

      森林方面, 《意见》提出,健全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

      草原方面,《意见》提出,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适时研究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加大对人工饲草地和牲畜棚圈建设的支持力度。

      湿地方面,《意见》提出,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 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 

      荒漠方面,《意见》提出,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试点重要内容。

      海洋方面,《意见》提出,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制度。

      水流方面,《意见》提出,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耕地方面, 《意见》提出,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

      《意见》明确,将推进七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 加大保护补偿力度。二是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三是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四是健全配套制度体系,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五是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六是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七是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落实,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适时启动追责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补偿机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近日对外发布。专家认为,这一意见将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走向规范化、 制度化,促进补偿机制更大范围覆盖,充分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 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各相关方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

      此前,我国对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和实践过程中, 存在生态受益者与保护者间的利益关系脱节、补偿范围偏窄、区域间生态补偿政策和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2015年,我国开始实施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目前,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正在共同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通过上下游建立“成本共担、 效益共享、 合作共治”的机制,更好地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形成流域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

      “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环境保护全覆盖制度体系的重要方面。”国家行政学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张孝德说,建立补偿机制,只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依靠市场的机制,建立起谁污染谁补偿、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

      这次发布的意见提出从多个方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包括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和加快推进法制建设。

      专家指出,随着体制机制的创新与完善,生态补偿不仅有利于生态保护,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建立生态保护者恪尽职守、生态受益者积极参与的激励机制。

     

     

    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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