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解决方案
  • 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解决方案
  • 环境空气VOCs监测解决方案
  • 大气污染防治管家服务解决方案
  • 大气颗粒物与光化学组分网监测解决方案
  • 水环境质量改善解决方案
  • 水体感官愉悦度指数评价解决方案
  • 工业园区综合解决方案
  • 智慧化工园区解决方案
  • 碳监测碳计量解决方案
  • CCER项目监测数据联网综合解决方案
  • 工业过程分析行业解决方案
  • 水泥建材行业过程气体分析解决方案
  • 钢铁冶金行业过程气体分析解决方案
  • 空分特气行业过程气体分析解决方案
  • 半导体行业过程气体分析解决方案
  • 氢能行业过程气体分析解决方案
  • 产品中心
  • 垃圾焚烧监测系统
  • 重金属监测系统
  • 大气环境监测
  • 大气网格化监测系统
  • 大气VOCs监测系统
  • 大气走航监测车
  • 水环境监测
  • 污染源水质监测系统
  • 水质特征因子在线分析仪
  • 智慧监测监管平台
  • 碳监测碳计量
  • 温室气体监测系统
  • 碳计量数据管理系统
  • 碳监测碳计量管理平台
  • 工业过程分析
  • MODEL 1080系列气体分析仪
  • MODEL 4030系列激光分析仪
  • ORTHODYNE色谱分析仪
  • ORTHODYNE气体分析仪
  • 分析小屋
  • 科学仪器
  • 飞行时间质谱仪
  • 便携式分析仪
  • 服务中心
  • 新闻中心
  • 投资者关系
  • 关于我们
  • 首页 > 行业动态 >

    新闻详情

    山西明确31种篡改伪造行为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了判定和处理细则

    2016-06-14

      中国环境报记者李景平 王璟太原报道 山西省日前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17种篡改监测数据、14种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视情节严重程度,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据悉,《细则》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11类环保行为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涉及环保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对情节严重的,不授予或取消已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请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任务完成情况排名的, 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上一篇:全球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报告发布 专设“一带一路”生态环境状况专题 下一篇:《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审议通过 2020年基本实现监测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