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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布排污信息

    2017-08-28

    中国环境报讯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环境保护部研究起草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排放标准及超标排放情况等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据了解,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在统一公开平台上发布环境信息, 并对其自行发布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有关安排,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等途径和方式对《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来源: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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