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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详情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

    2023-07-07

      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进一步规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生态环境部就《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管理办法》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手段。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仅在火力发电企业开展,按计划将逐步覆盖其他重点排放行业,但仍有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众多行业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减排经济回报。启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利于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 国际民航碳减排和抵销市场机制、 《巴黎协定》下的全球碳市场机制将陆续实施,各国贸易和投资等经济活动更多考虑碳排放要求,我国需要建立相对灵活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予以应对。此外,当前减排机制种类繁多,但缺乏有效统筹和科学规划,标准各异、价格不一,造成市场割裂,挤占了优质减排资源,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要求,也对完成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亟需尽快启动全国统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出台《管理办法》,统筹全国碳减排资源,规范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问: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管理模式上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 《管理办法》在与原《暂行办法》保持衔接的同时,按照“放管服”要求,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突出交易的“自愿”属性,将社会监督作为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重要监管手段,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落实,压实项目业主、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对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项目、减排量、 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五个备案事项的管理方式进行了优化,一是关于方法学。方法学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征集遴选后发布,不再由各方法学开发者申请备案。二是关于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再通过备案方式确定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而是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三是关于交易机构。不再通过备案形式确定多家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开展集中统一交易。四是关于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由原来的项目和减排量备案改为由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相关项目和减排量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双承诺”,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问: 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有哪些要求, 核证自愿减排量有哪些用途?
      答: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活动种类繁多,自愿减排交易不是无差别支持所有减排活动的市场机制。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有利于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全社会提供高质量、可交易的减排量作为公共产品,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持续稳定并且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核证自愿减排量可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试点碳市场的配额清缴抵销、 大型活动碳中和等。考虑到不同用途对核证减排量的要求各有侧重,  本次《管理办法》对减排量用途及相关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清缴抵销部分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将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抵销政策另行规定。
      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具体支持领域如何确定?
      答: 具体支持领域将通过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确定。方法学是指导相关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重要依据,是支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规范高效运行的必要配套技术文件,主要用于确定特定领域项目的基准线、 规范减排量核算等。《管理办法》对项目方法学的制定、发布方式作了规定,对项目方法学的动态更新调整提出了要求。考虑到自愿减排项目种类繁多,新的减排技术不断涌现,生态环境部将持续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并择优发布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 技术争议小、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行业和领域方法学,逐步扩大自愿减排市场支持领域。
      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起始时间和减排量产生时间是如何设置的? 
      答:《管理办法》有两项重要的时间要求,一是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12年6月13日之后开工建设。 该日期为《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标志着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正式建立。 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建立是为了鼓励减排项目的发展,只有在该日期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才可能是考虑了自愿减排交易的政策激励,在此之前建设的项目未考虑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影响, 不具有自愿减排项目所必须的额外性。二是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 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作出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宣示,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根本目的,应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产生的减排量。同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减排量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核证,为确保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规定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可以向前回溯5年,该时间既能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问: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如何确定,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答: 自愿减排项目管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审定与核查机构在项目质量控制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审定与核查机构作为一支专业化的技术队伍,为确保其工作的科学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准入设置一定要求和门槛,并加强监督管理。我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过反复研究,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中的审定与核查行为作为认证认可领域的新业态,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从业资质的行政审批(未新设行政许可),机构准入的资质条件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生态环境部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转自-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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